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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規定的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的行為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13 瀏覽次數:1921 次

          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誠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四)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信息來源:紀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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