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六項紀律”之工作紀律
發布時間:2022-09-08 瀏覽次數:2694 次
黨的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保證,是推進黨的事業順利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具體有以下17種:
1.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2.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
3.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4.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等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失職失責的行為;
5.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或出走;
6.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
7.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
8.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
9.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
10.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
11.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
12.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
13.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14.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
15.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
16.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的行為;
17.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
信息來源:紀委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