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發布時間:2022-09-07 瀏覽次數:3010 次
一、案情簡介
辛某某是某市國有企業黨委書記、董事長,分管房地產分公司。因臨近退休辛某某開始盤算如何權力變現,他借口為企業創收的名義,向房地產分公司經理吳某提出要出售地區商鋪,意圖從中謀利。按規定,商鋪作為該公司長期經營性資產,應當經過國有資產評估程序并且報請上級國資主管部門審批才能出售。但辛某某跳過了這些環節,并在尚未經過班子成員討論之前,已安排吳某著手商鋪出售準備。之后在班子成員湯某某提出的反對意見的情況下,仍強行決定將上述商鋪以低價出售。這些商鋪名義上公開對外銷售,但實際上能買到商鋪的人都是辛某某的關系戶,每套商鋪最終售價和優惠幅度都由辛某某決定。辛某某還利用職務便利,借用他人名義為自己低價購買4套商鋪,幫助特定關系人低價購買1套商鋪,非法占有國有財物298萬余元。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發現,案發前已完成產權變更的商鋪成交總價低于市場價2182萬余元。法院判決,辛某某犯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
二、黨紀法規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國有公司、企業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國家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出售會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仍徇私舞弊有意為之,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信息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