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發布時間:2022-09-05 瀏覽次數:3146 次
一、案情簡介
近年來,在被查處的國有企業“蛀蟲”中,家風不正、家教不嚴,為親友非法牟利的案件屢屢出現。
山西省永濟市建筑工程公司經理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八個市政工程項目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其親友非法獲利77萬多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山東某資產經營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申某私自決定,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給國家造成146萬元的經濟損失。
趙某在擔任河南省某路橋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其妻子經營的鋼材批發公司,違規采購不合格的鋼材5萬噸,給國家造成8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二、黨紀法規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為親友牟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而言,該罪包括三種情況:
1.把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
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
信息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