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規定的公職人員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9-23 瀏覽次數:703 次
一、《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公職人員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二、《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具體范圍
(一)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二)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三)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信息來源:紀委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