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之辨
發布時間:2022-09-05 瀏覽次數:791 次
一、案情簡介
貪污罪:王某某,案發前任四川省建設信托投資公司總經理。在擔任總經理期間,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召集公司中層干部開會,集體決定由公司投資成立五家關聯公司,并議定將公司資金轉入這五家關聯公司的銀行、證券賬戶用于炒股。王某某實際控制和掌握銀行、證券賬戶。其間,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資金通過關聯公司賬戶秘密轉入以其親信職工名義投資成立的公司賬戶,后又多次私自將上述資金轉入其個人實際掌控的公司賬戶及其母親個人賬戶。王某某將部分侵吞的公款用于投資股票,其違法所得用于家庭開銷。
私分國有資產罪:除上述行為之外,王某某以單位名義違規制定證券投資考核分配辦法,決定以計提獎金或補貼的名義,將公司通過違規證券投資獲得的收益及部分本金分發給全體職工及本人。
二、黨紀法規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有企業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辨析:1.主體、主觀方面:私分國有資產體現單位意志,貪污體現個體意志;2.客觀方面:私分國有資產是為單位成員謀利,貪污是非法將公共財物占為己有。
信息來源:三湘風紀網